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冶炼加工7845-78458456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冶炼加工7845-78458456乡、冶炼加工7845-78458456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冶炼加工7845-78458456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冶炼加工7845-78458456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冶炼加工7845-78458456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冶炼加工7845-78458456应当回避。冶炼加工7845-78458456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冶炼加工7845-78458456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冶炼加工7845-78458456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